2009年5月26日 星期二

日裁判員制度

日本的司法審理程序,於今年的五月二十一日正式地起用裁判員制度。
也就是使用英美法系的國家,所施行的陪審團制度。
那個大家常常在影集裡面看到,一堆不知道哪裡來的人坐在庭上聽證,發表意見;或是一群人一起參觀犯罪現場之類的畫面,那是我(也或許多數人)對裁判員的第一印象。因為台灣並沒有這個制度,所以難免會覺得很驚訝,也不解這個制度的真正意涵是什麼。

我也是法律外行,
但是從這個新聞當中可以發現,人民的意見逐漸在法律判決上,占有更多的比重;但或許這些制度真正有意義的時候,是裁判員和檢方的互動良好,在沒有滯礙的溝通過程當中,審慎地聽取被告和原告的原委和情勢之描述,才能在一次接著一次的冗長開庭當中得到較符合現況的判決吧。尤其是日本的情況,在心理性犯罪情況眾多的主觀因素之下,這個制度能不能有效發揮是個大問題;更重要的是能不能符合民族性。

英美等國施行陪審團制度已經很久,或許他們追求真相,民主而且開放的精神能持久。
但是日本的社會情況則不同,存在於社會中的潛規則,無形的社會輿論壓力,民情和歐美等國真的無法相提並論,也沒辦法用同一套標準直接套用;【裁判員制度】能不能生根茁壯,還得接受時間和民眾的輿論考驗才行。

本月21日開始實施,反對和贊同的集會遍布日本各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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